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24234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移动通信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奕。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卓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