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深圳大铲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72民特168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33号移动通信大楼。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大铲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西北侧碧海富通城A栋1座4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移动公司”)与深圳大铲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铲岛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于2023年6月16日经厦门港航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厦门港航调解中心邀请国内相关海缆施工企业参与海缆修复工程预算费用报价评估,双方同意以总价230万元海缆修复费用均摊,双方各承担50%,即申请人移动公司承担115万元费用、申请人大铲岛公司承担115万元费用; 二、双方同意由申请人大铲岛公司向申请人移动公司一次性支付115万元(下称“和解款项”),作为申请人移动公司就本次事件索赔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方案; 三、申请人大铲岛公司应在本和解协议书双方签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和解款项汇至申请人移动公司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收款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账号:350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四、收到上述和解款项后,申请人移动公司不可撤销地保证立即并永久解除申请人大铲岛公司、施工船舶“航浚1”轮、施工单位、代建单位、业主单位和/或任何其他利益方对上述事件项下纠纷的所有责任,并保证不再就上述事件向申请人大铲岛公司提出任何索赔或请求;不得向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对申请人大铲岛公司提出任何诉讼、仲裁或财产保全申请;不再为获得对上述事件的任何索赔或请求而对“航浚1”轮或与该轮属同一船东、股份船东的其他任何船舶或财产进行扣押、留置,以取得担保和/或达到其他任何目的; 五、申请人移动公司保证其绝对有权就所称事件提出索赔,并进一步保证任何第三方都不具有就该事故向申请人大铲岛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否则申请人移动公司保证赔偿申请人大铲岛公司因该第三方提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或行动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进行抗辩而支出的所有费用; 六、和解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大铲岛公司对任何责任的认可; 七、和解协议一式四份,申请人移动公司、申请人大铲岛公司、厦门港航调解中心各执一份,其余一份交由厦门海事法院制作司法确认书。和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并申请人移动公司收到申请人大铲岛公司支付的和解款项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双方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出具司法确认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移动公司与大铲岛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经厦门港航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林 静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唐 婉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与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