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4172号
原告: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5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定。
被告:靖江新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滨江新城区江阳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靖江新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