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4172号 原告: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5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定。 被告:靖江新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滨江新城区江阳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靖江新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