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1267号
原告:***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肃南北路金房瑞园3号楼二层202号商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洛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果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张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告甘肃洛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