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4财保6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工业园区十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08394773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复兴南路铁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67798670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对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赣1124财保66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人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5,700,000元的其他财产。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铅山支行36×××88账户内5,7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保人***位于上饶县花厅镇周村村的房产(房产证号:饶(县)房权证花厅镇字第××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