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2238某某与江苏隆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2238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新北区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隆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江苏隆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4元,减半收取21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