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隆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湖塘鹏凌水暖五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6122号之一
申请人:武进区湖塘鹏凌水暖五金商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201D9R8C。
经营业主:李凌云。
被申请人:江苏隆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新**华山路**会信用代码913204000645375528。
法定代表人;王军长,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武进区湖塘鹏凌水暖五金商行诉江苏隆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进区湖塘鹏凌水暖五金商行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隆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1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进区湖塘鹏凌水暖五金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隆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1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志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