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51民初86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女,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上海鲁昂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鲁昂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沪0151民初86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鲁昂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2020年11月25日,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关于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鲁昂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及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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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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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