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4280号
原告: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秀山路28号329室。
法定代表人:王凌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五十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段志红。
原告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晓文
书 记 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