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5561号之一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洪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追加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20年3月6日,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2020年6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险诈骗立案侦查,原告诉称事实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具有关联性。综上,本案可能涉嫌犯罪,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屈年春
书记员 沈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