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鲁昂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8605号
申请人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琴凤、葛鹏、葛君、上海鲁昂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琴凤、葛鹏、葛君、上海鲁昂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蒋琴凤、葛鹏、葛君、上海鲁昂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港机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雄凯
书记员  倪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