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0724执保225号
甘肃金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甘肃金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共计473182元。经本院立案保全,现查明高台县财政局已向甘肃金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放工程款473182元。至此,甘肃金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甘0724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保全笔录
时间: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地点:本院执行庭
执行员:***
书记员:#{书记员}
执行依据:(2023)甘0724财保102号
执行案号:(2023)甘0724执保225号
申请人:甘肃金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东环路畜牧局办公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91173192D。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
被申请人: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西城河路宏源沿街2层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70424116F。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暂无证件号码。
执:关于甘肃金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荣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高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724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对你名下的**予以查封(详见卷宗)。
(送达民事裁定书)
#{被执行人姓名}:我已经收到民事裁定书。
执: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毁损、变卖,作有损财产价值的行为,如果有上述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对此你是否清楚?
(告知相关法律规定)
#{被执行人姓名}:清楚了,我们不会有上述行为。
执:你是否还有补充?
#{被执行人姓名}:没有。
执:阅看笔录,若无异议,请签字捺印。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