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金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24民初2902号
原告:舒有权,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被告:甘肃金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高台县雨泽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高台县城关镇东环路畜牧局办公楼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91173192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舒有权诉被告甘肃金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月4日,原告舒有权与以被告甘肃金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有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舒有权承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51元,退还其275.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