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15466号
原告:某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经营者:张某某,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筑材料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69元,由原告某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