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04民初4057号
原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方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8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重庆大方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原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670.00元,本院收取2875.00元,由原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10795.00元退还原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