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保某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1923号
原告:重庆保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刘某,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闫某,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重庆保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闫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保某铝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双某已经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保某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保某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重庆保某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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