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3民初3430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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