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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某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3民初3430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