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5民初3651号
原告:陕西帝融光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和志***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采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采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帝融光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采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陕西采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帝融光雨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帝融光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1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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