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2民初2724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被告: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注所地: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17号长线局综合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23239008G。 负责人:区有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以证据不齐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他人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撤诉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