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原行政机关)某某市某局工伤认定决定及被告(复议机关)河北省某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冀01**行初34号
本院2016年5月4日对原告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原行政机关)***市某局工伤认定决定及被告(复议机关)河北省某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作出的(2016)冀0105行初34号行政判决书中该案件号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1页“(2016)冀0105新行34号”应补正为:“(2016)冀0105行初34号”。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红
陪审员 宋姣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