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4367号
申请人: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石门桥镇马家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贾某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被申请人:贾某某,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申请人任丘市质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贾某某、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某某、贾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贾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