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1民初3753号 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42号恒润园小区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8450474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