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21民初3581号
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迎春园**楼西头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8450474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建设街**未来城小区**楼2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EY72U86。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