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恒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21民初3581号 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迎春园**楼西头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8450474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建设街**未来城小区**楼2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EY72U86。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