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303民初5749号 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迎春园3号楼西头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博文幼儿园。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商场东路南一巷10号。 法定代表人:***,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保安公司”)与被告***、淄博市博文幼儿园(博文幼儿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蓝盾保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博文幼儿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盾保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2012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10日不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2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9日最低工资差额20168.73元;3.请求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190元;4.请求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20年度至2021年度年休假工资1229.43元;5.请求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20年度至2021年度的防暑降温费620元;6.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博文幼儿园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之前,被告***已在博文幼儿园处工作。因为《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19)38号)和《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应配足配强学校专职保安力量,应当聘用专业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保安员应取得保安员证。为此,被告博文幼儿园与原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将被告***挂靠在原告名下,取得保安员证。但被告***与被告博文幼儿园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因此而改变。(2022)鲁03民终871号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原告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该认为不属于判项,不具有生效判决的效力,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辞退被告***是被告博文幼儿园作出的,相应法律责任也应当由被告博文幼儿园承担。综上,原告不服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淄劳人仲案字(2022)第143号仲裁裁决,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辩称:原告与被告博文幼儿园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该合同经过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因此原告与***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原告应该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实际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等等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法定赔偿项目,请求法院查清事实,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 博文幼儿园辩称: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2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31日,博文幼儿园与原告蓝盾保安公司共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九份,每份合同约定的期限均为一年,最后一份合同约定期限至2021年8月31日。上述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博文幼儿园提供守护、门卫、内部巡逻、维护治安等内部保卫工作。博文幼儿园聘保安人员一名,并支付给蓝盾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2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蓝盾保安公司按合同约定指派***到博文幼儿园工作,博文幼儿园亦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向蓝盾保安公司支付了保安服务费,蓝盾保安公司收取博文幼儿园所交费用后扣除部分按月向***支付劳动报酬。2021年7月6日,博文幼儿园与蓝盾保安公司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签订的上述保安服务合同书终止。2022年4月8日,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并裁决如下:一、确认***与蓝盾保安公司2012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蓝盾保安公司支付***2012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9日最低工资差额20168.73元;3.蓝盾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190元;四、蓝盾保安公司支付***2020年度至2021年度年休假工资1229.43元;五、蓝盾保安公司支付***2020年度至2021年度的防暑降温费620元;六、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原告蓝盾保安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遂引发此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本院(2021)鲁0303民初8386号案庭审笔录及判决书、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民终8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交的邮政物流单、邮件交寄单及邮寄资料各一份、原告财务人员***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五页、工资支付说明一份、鲁人社字[2021]64号通知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博文幼儿园与蓝盾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合法有效,蓝盾保安公司按合同约定指派***至博文幼儿园从事保安工作,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蓝盾保安公司与***形成劳动关系。蓝盾保安公司关于其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蓝盾保安公司未举证证明***入职时间,故本院确认双方自2012年8月20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2021年6月9日,博文幼儿园告知***不再到博文幼儿园从事保安工作,并将***退回蓝盾保安公司,2021年12月27日***向蓝盾保安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1年12月28日,蓝盾保安公司收到该邮寄通知书,因此,蓝盾保安公司关于其与***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蓝盾保安公司称***每月从博文幼儿园处领取工资2100元,从蓝盾保安公司处领取工资1700元左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关于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因原告蓝盾保安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关于是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2020年度至2021年度年休假工资蓝盾保安公司应予支付,2020年度按照***主张每年5天年休假,经折算,***2021年度年休假应为2天,蓝盾保安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229.43元。关于是否支付防暑防湿费的问题。***申请仲裁时即要求支付该费用,故蓝盾保安公司应支付2020年度至2021年度的防暑降温费6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2012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最低工资差额20168.73元; 三、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190元; 四、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度至2021年度年休假工资1229.43元; 五、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度至2021年度的防暑降温费620元; 六、驳回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