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775号
原告:指挥家(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曾子辕,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斯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3号院1号楼1层1-6室。
法定代表人:谢超,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云,女,汉族,特斯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指挥家(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挥家公司)与被告特斯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指挥家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指挥家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指挥家(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智耀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曾晓梅
书 记 员 单泽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