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特28号
申请人:指挥家(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31号205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子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申请人指挥家(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2020年3月16日,指挥家(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指挥家(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指挥家(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指挥家(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承茂
审判员许向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