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家(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指挥家(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仰恩陵园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3518号
原告:指挥家(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31号2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820485P。
法定代表人:曾子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红,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仰恩陵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高雄路18号通达大厦10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XRDG488。
法定代表人:岳立君。
原告指挥家(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仰恩陵园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指挥家(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指挥家(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指挥家(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娇)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