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兹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伍兹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04民初2601号
原告:伍兹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PEARLHUA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昀,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伍兹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兹贝格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兹贝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昀、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伍兹贝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捎伍兹贝格公司与***于2017年6月2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5日,***进入伍兹贝格公司工作,担任软装设计师。双方签有期限为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7月27日的劳动合同,后又续签至2017年7月27日。2017年6月29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约定伍兹贝格公司向***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9,024元。但在签订该协议之后,伍兹贝格公司发现***在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伙同公司其他两位员工,盗取公司经营信息,私下招揽公司客户,在工作时间承接私活,营私舞弊,情节极其恶劣,给公司造成不低于500万元的经济损失。
伍兹贝格公司认为,***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伍兹贝格公司本可以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第8.5条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伍兹贝格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时,尚不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故签订该份协议时是重大误解,依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请求撤销该协议。
***辩称,不同意伍兹贝格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并未签过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协议,只是伍兹贝格公司单方发出的通知,在发出该通知时,伍兹贝格公司就已知晓***的全部情况。且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该通知无法被撤销。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27日,***进入伍兹贝格公司工作,双方签有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7日,约定伍兹贝格公司聘用***在室内设计部门工作,岗位为软装设计师,劳动合同期满自行终止。伍兹贝格公司每月月初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月自然月工资。
2017年6月29日,双方签订的材料显示: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27日到期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于劳动合同到期日终止;伍兹贝格公司支付工资至2017年7月27日止,支付劳动合同未续约的补偿金39,024元;双方一致同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本终止协议签字后一并终止,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和义务。
2017年12月6日,伍兹贝格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伍兹贝格公司与***在2017年6月2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
2017年12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7)通
字第215号通知书,对伍兹贝格公司的请求不予受理。伍兹贝格公司不服该通知,起诉至本院,即为本案。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一致的陈述证明外,另有伍兹贝格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等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关于伍兹贝格公司何时发现***在职期间有违纪情况,伍兹贝格公司表示,2017年5月伍兹贝格公司接到林某某下属举报林某某有干私活的情况,起初伍兹贝格公司只是初步怀疑,直至2017年7月14日伍兹贝格公司找林某某谈话,询问其是否有干私活,林某某承认并当场写了辞职信。之后伍兹贝格公司追查了林某某工作邮箱中的邮件,发现林某某、***和另一案外人方某某三人在职期间,利用工作时间、使用本公司资源(工作电脑、工作邮箱、制图软件、服务器、网络等)私下承接设计项目,收取咨询服务费及装修施工费利润。***的情况是在追查林某某邮箱时发现的,之前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
***表示,2017年7月14日当天,林某某还在正常工作,伍兹贝格公司突然找林某某谈话,告知林某某公司发现其与***、方某某三人有接私活的情况,要求林某某当天必须辞职,但没有专门找***谈话,说明伍兹贝格公司已经掌握了相关情况。况且伍兹贝格公司的IT部门对公司邮箱有监控权,如发现林某某有违纪行为,肯定也会发现***。更何况2017年5月已有员工举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伍兹贝格公司与***间
是否达成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协议,以及若构成协议,伍兹贝格公司要求撤销此协议是否有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
从2017年6月29日双方签订的材料来看,内容中已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本终止协议签字后一并终止”,即签字方生效,并非到达生效,符合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的意思表示,双方也于当日签字确认,故本院认定双方达成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协议。伍兹贝格公司主张自己因重大误解签订此协议,本院认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而本案系争协议在签订时反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性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有明确认识。伍兹贝格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发现***有违纪行为,是协议生效后新发生的事实,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可致协议被撤销的重大误解。即使***存在违纪行为并造成伍兹贝格公司经济损失,伍兹贝格公司可另行主张赔偿,综上,伍兹贝格公司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伍兹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仪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