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423民初105号
原告:白银华维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白银华维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白银华维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银华维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银华维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白银华维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