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83民初5073号
原告:***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林后路399号7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229956。
法定代表人:林春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翠丽,女,***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邹城市龙山北路7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515823。
法定代表人:陈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公司)与被告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翠丽、被告新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1.68万元,并以31.6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龙净公司与新陆公司签订了《兴隆庄3#炉增设COA脱硝采购合同》,约定龙净公司向新陆公司提供COA脱硝系统,合同总额为79.2万元,并约定调试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质保金。合同签订后,龙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产品,并于2018年5月24日调试合格。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过,但新陆公司仅支付了47.52万元,尚欠31.68万元。龙净多次催促未果。提起诉讼。
新陆公司辩称,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双方之间无施工合同关系。原告系兴隆庄矿电厂3#炉系统优化改造工程发包人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聚公司)指定的供货商,因华聚公司尚欠被告工程款524443元,因此被告在开庭前申请追加华聚能源公司为本案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原告龙净公司与被告新陆公司签订《兴隆庄3#炉增设COA脱硝采购合同》及《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庄电厂3#锅炉烟气炉后脱硝改造工程技术协议》,约定由供应方龙净公司向需方新陆公司供应C0A脱硝系统,合同总金额为79.2万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指定地点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兴隆庄矿电厂,运费由供方负担。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2、供方发货前支付总价的30%作为提货款;3、调试前支付总价的30%作为调试款;4、调试合格后支付总价的5%作为调试款;5、调试合格后开始算质保期,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质保金。双方还对工程概况、技术说明、技术参数、材料清单、产品的包装与规格、不可抗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龙净公司按照约定将COA脱硝设备供应并安装至兴隆庄电厂3#锅炉后脱硝改造工程。2018年5月24日华聚公司向原告出具《***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系统试运行签证单》,载明龙净公司负责设计、调试的兴隆庄3#COA脱硝设备/系统,已能正常运行,可达到协议要求,其品质满足技术协议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新陆公司共支付原告龙净公司货款475200元,尚欠原告货款316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技术协议、运行签证单、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龙净公司与被告新陆公司签订的兴隆庄3#炉增设COA脱硝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龙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后,被告新陆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货款,逾期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从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7日后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剩余货款316800元及逾期利息(以316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6元,由被告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颖
书记员孟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