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4民初2312号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办药王路95号(中国工商银行耀州区支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694922594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铜川市印台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0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出生,汉族,铜川市印台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0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出生,汉族,铜川市王益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0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国瑞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铜川市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五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6412239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衡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国瑞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铜川市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较为疑难负责,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