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国瑞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铜川市耀州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4民初2312号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办药王路95号(中国工商银行耀州区支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694922594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铜川市印台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0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出生,汉族,铜川市印台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0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出生,汉族,铜川市王益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0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国瑞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铜川市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五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6412239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衡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国瑞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铜川市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较为疑难负责,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