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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伟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云众创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伟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云众创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0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伟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40915303U),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80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云众创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D79272)(原名称天津云众创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23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伟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云众创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7)津0110民初3941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天津伟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津0110执8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