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81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凯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1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凯达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其他案由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零星存款,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经查询房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经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申请人表示不予以查扣;现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