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22民初1893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人,住湖南省***。
原告:***,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人,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告: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湘0422民初18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并查封原告***的担保财产即坐落于衡阳市xxx室,查封担保人***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新县城xxx室(南房权证字第xxx号)。该案调解结案后,被告已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查封原告及担保人的房产应予解除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xxx室的查封;
二、解除对***单独所有的坐落于***xxx室(南房权证字第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