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5民初879号
原告: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千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志,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秀,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会同县中医院(原名会同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林长荣,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山,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会同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9月10日,原告京电乐成电力公司向本院就涉案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对外委托后,鉴定机构以鉴定资料不完善等为由于同年12月15日退回鉴定。原告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需重新收集涉案工程相关鉴定资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96.69元,由原告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亚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粟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