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财保1号
申请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应龙,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兴威名座**/div>
法定代表人:朱千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向益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益阳仲裁委员会《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并提供其名下位于赫山区[湘(2020)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8号]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本院享有管辖权,
2
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对申请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位于赫山区[湘(2020)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8号]房屋所有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转让、过户上述房屋所有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颜志军
审判员 龚春华
审判员 文 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晏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