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谨畅勘查测绘有限公司与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5899号
原告:郴州市谨畅勘查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同心路5号农贸市场4栋104号、2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60号兴威名座1709房。
法定代表人:朱千里。
委托代理人:金刚,男,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谨畅勘查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郴州市谨畅勘查测绘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谨畅勘查测绘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谨畅勘查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9元,由原告郴州市谨畅勘查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群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希雅
代理书记员周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