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4民初7958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经常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丹桂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江报系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与被告钱江报系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钱江报系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钱江报系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