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3844号
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马计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江报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v>
法定代表人:何锋。
被告: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
法定代表人:唐中祥。
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江报系有限公司、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晓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阮文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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