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报系有限公司

某某与钱江报系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54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江报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原告***与被告钱江报系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称与被告钱江报系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