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6557号
原告:钱江报系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郭婧,浙江顾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远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钱江报系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远堂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广远堂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钱江报系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江报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广远堂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江报系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培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孟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