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08行审231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
区龙城街道清林中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7MB2D2805X7
。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
市盐田区深盐路中铁物流大厦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96605303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于2019年3月20日向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深龙环水罚
(水务)[2018]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
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
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弘
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存在“发生
水土流失、黄泥水冲垮西湖工业区22号围墙导致大量黄泥
淤积在工业区内”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
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
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
(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作出的
深龙环水罚(水务)[2018]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