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

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08行审231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 区龙城街道清林中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7MB2D2805X7 。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 市盐田区深盐路中铁物流大厦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96605303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于2019年3月20日向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深龙环水罚 (水务)[2018]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 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 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弘 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存在“发生 水土流失、黄泥水冲垮西湖工业区22号围墙导致大量黄泥 淤积在工业区内”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 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 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 (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作出的 深龙环水罚(水务)[2018]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