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08行审307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
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路211号水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7MB2D2805X7
。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工作人
员。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工作人
员。
被执行人江苏纳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南环路15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2MA1TDRWX3B
。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
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10
月17日作出的深龙环水(鹏)罚字[2018]016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
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纳威
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存在“在罗香园
道路旁私自使用地下水,利用抽水泵从罗香园道路旁的水
井抽水使用,非法取用地下水用于项目部员工生活”的违
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
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作出的
深龙环水(鹏)罚字[2018]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