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

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江苏纳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08行审307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 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路211号水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7MB2D2805X7 。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工作人 员。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工作人 员。 被执行人江苏纳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南环路15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2MA1TDRWX3B 。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 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10 月17日作出的深龙环水(鹏)罚字[2018]016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 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纳威 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存在“在罗香园 道路旁私自使用地下水,利用抽水泵从罗香园道路旁的水 井抽水使用,非法取用地下水用于项目部员工生活”的违 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 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作出的 深龙环水(鹏)罚字[2018]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