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08行审306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林中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7MB2D2805X7。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本道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23号中旅大厦805,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748866672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于2019年5月30日向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大鹏新
区)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深龙环水(鹏)罚字[2018]
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大
鹏新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未将涉河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
案报水务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葵涌河(沙鱼涌段)开工建
设绿道工程”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深圳市龙岗
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大鹏新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
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
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
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大鹏新
区)作出的深龙环水(鹏)罚字[2018]第012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