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

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深圳市本道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08行审306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林中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7MB2D2805X7。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本道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23号中旅大厦805,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748866672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于2019年5月30日向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大鹏新 区)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深龙环水(鹏)罚字[2018] 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大 鹏新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未将涉河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 案报水务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葵涌河(沙鱼涌段)开工建 设绿道工程”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深圳市龙岗 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大鹏新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 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 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 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大鹏新 区)作出的深龙环水(鹏)罚字[2018]第012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