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7执151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1号水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MB2D2805X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本道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23号中旅大厦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66672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本道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大鹏新区)作出的深龙环水(鹏)罚字[2018]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审3066号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本道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本道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罚款人民币1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本道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1483.63元,上述款项在缴纳执行费1483.63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150000元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其后,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亦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大鹏新区)作出的深龙环水(鹏)罚字[2018]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