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7执13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昌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8行审381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作出的深龙水罚(202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罚款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1058.79元、***账户存款5152.44元、***账户存款3386.01元,上述款项合计29597.24元。上述款项扣缴案件执行费344元后余款29253.24元已划付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收款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