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

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谭某某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7执1058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原深圳市龙岗区环境某某局的水务职能由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承接),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谭某某,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湄潭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与被执行人谭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8行审2451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行政罚款500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主动要求本院扣划其名下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0650元,并将执行款50000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执行费650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账户。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5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结案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8行审2451号行政裁定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8行审2451号行政裁定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谭某某名下价值5065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