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27民初5481号
原告:内黄县盛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鼎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林家村镇林家村二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黄县盛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鼎泰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内黄县盛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盛康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黄县盛康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内黄县盛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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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