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180民初98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饶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后,2026年5月25日,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