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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180民初98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饶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后,2026年5月25日,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