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5262号
原告:四川某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气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电气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四川某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何艳